各鎮人民政府,奉先街道辦、紫荊街道辦,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
《蒲城縣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蒲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2日
蒲城縣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管理。
第三條 殯葬管理工作堅持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破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原則。
第四條 將殯儀館、火葬場等殯葬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列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積極為推行火葬創造條件。
第五條 民政局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民政局在殯葬管理工作中,要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加快殯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進程,提高服務質量。
衛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住建、城管執法、人社、財政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大力宣傳殯葬改革,教育和引導群眾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二章 殯葬活動管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亡故人員必須火化:
(一)我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駐蒲單位工作人員和享受社保待遇人員;
(二)縣城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亡故人員(含外來人員);
(三)各種安全事故亡故人員;
(四)在醫療機構亡故的人員。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鼓勵實行火葬,自愿實行土葬的,可以在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第八條 黨員、干部和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等群體要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實行火化,以正確導向和行為示范帶動廣大群眾革除喪葬陋俗,弘揚新風正氣。
第九條 公民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死亡的,由喪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并辦理火化手續。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經公安機關鑒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書后,由喪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辦理火化手續。
無名死者遺體,經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民政局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并辦理火化手續。
第十條 殯儀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接運遺體,并對遺體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 死亡人員遺體在殯儀館存放不得超過7日,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保存的,應當經民政局批準。
患傳染病死亡人員的遺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火化遺體時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衛健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火化后的骨灰,3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作深埋處理。
第十三條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樹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寄存殯儀館或葬入公墓,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四條 公民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死亡后,應就近火化,遺體不得運往異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確需將遺體運回戶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須經死亡地民政部門批準并用殯葬專用車輛運送。
第十五條 我縣火化點為蒲城縣殯儀館。遺體的運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殯儀館負責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經營性殯儀服務業務。
第十六條 享受喪葬費待遇的死亡人員,應當火葬的,有關單位憑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或衛健局出具的遺體捐獻證明,按照有關規定向喪主發放喪葬費。
第十七條 可以土葬的地區內的公民死亡后,應當在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內安葬遺體。在沒有條件建立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區,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墳頭。
對死者生前遺囑要求火化或者喪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條 死者生前自愿捐獻遺體或喪主要求捐獻死者遺體用于醫學教學、科研的,在與遺體接收單位商定后,應到衛健局辦理遺體捐獻手續,并由遺體接收單位報民政局備案。
第三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等殯葬設施,由民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殯葬設施建設總體規劃設置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第二十條 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保護山林、美化環境的原則建設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種的瘠地上。
第二十一條 農村設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處應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報民政局批準。
建設公墓應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民政局審核同意后,報省民政廳審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鐵路、公路(國道、省道)、通航河道兩側500米內;
(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四)水庫及河流堤壩外側1000米范圍內和水源保護區。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由民政局牽頭,會同自然自然資源局、公安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進行清理,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二十三條 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憑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辦理租用手續。
農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處不得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員提供遺體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務,墓穴或骨灰存放設施不得從事買賣、出租、轉讓等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為活人建造墳墓或者建立、恢復宗族墓地;
(二)超標準建造豪華大墓或對墓地進行硬化;
(三)對已遷移、平毀的墳墓進行返遷或重建;
(四)在殯葬設施內構建封建迷信設施;
(五)傳銷、倒賣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條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為周期。期滿需繼續保留的,應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 火化、骨灰寄存等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縣財政局、發改局制定。
第四章 喪事活動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規定,不得占用城鎮街道或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拋撒“冥幣”或其他迷信用品。
第二十八條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為其舉行喪禮、禱告等宗教儀式的,應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動場所或其家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 禁止制造、銷售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制造、銷售、使用水泥棺材和超出地面兩米高的墓碑。
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生產、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由民政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25條規定的,由民政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單位罰款20000元以上,對個人罰款600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公墓,是指遺體公墓、骨灰公墓和塔陵園等骨灰存放設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8年發布的《蒲城縣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