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政辦發〔2020〕58號
蒲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蒲城縣城鄉供水工程管理辦法》的通 知
各鎮人民政府,奉先街道辦、紫荊街道辦,縣級國家機關各有關部門:
《蒲城縣城鄉供水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蒲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21日
蒲城縣城鄉供水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供水工程管理,更好地滿足和服務于群眾用水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陜西省地下水管理條例》《陜西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供水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渭南市“380”巖溶水管理辦法》《渭南市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管理運行管護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城鄉供水工程,是指我縣境內為解決飲水安全而興建的各類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規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供水服務人口大于等于10000人的工程;規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供水服務人口20-9999人的工程;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供水服務人口在20人以下、由用戶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
第三條 城鄉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從事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此辦法。
第四條 城鄉供水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照“三個責任”規定,縣鎮兩級政府分級承擔供水管理主體責任,縣水務局承擔行業監督管理責任,供水單位承擔運營管理責任。財政、發改、衛健、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電力、生態環境、公安、審計、稅務、市場監管、交通、紀委監委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鄉供水相關配合工作。
第五條 城鄉供水工程應落實管理主體,明晰產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工程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六條 城鄉供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全縣城鄉供水總體規劃及城鄉發展建設規劃,接受縣水務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城鄉供水工程建設堅持國家、地方、受益區群眾共同負擔的原則,在以國家扶持為主的基礎上,采取多元化的籌資渠道,提倡和鼓勵社會資本、民營資本投資興建供水工程,并應積極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
第八條 城鄉供水工程建設前應合理選擇水源、水廠位置,做好勘查、設計等前期工作,對水源水質和水量充分論證,確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質達標。
第九條 城鄉供水工程建設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工程設計、施工應符合國家及本省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對自建、自用的供水工程,縣水務局應做好業務指導。
第十條 城鄉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據工程規模、審批權限,由縣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資料交由工程管理單位存檔備案。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供水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須對管網、蓄水池等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處理。
第十二條 在城鄉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建設其他工程,影響供水或需改建、遷建供水設施的,應當征得縣水務局同意。對城鄉供水工程造成影響的賠償、補償和改建、遷建的費用由其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在城鄉供水服務中,用水戶需水壓超過國家規定的水壓標準時,用水戶應當自行設置蓄水池、加壓站等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準。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用水戶應組織相關部門和供水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條 城鄉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保證水量、水質、水壓穩定滿足供水需要,保障人飲安全,實現工程良性運行。
第十五條 集中供水工程:
(1)以國家財政投入為主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水務局行使管理權,并負責組建供水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滾動發展”的管理模式。
(2)由國家財政補助、群眾自籌及社會資金共同投資建設的。根據各方投資比例確定各自擁有產權比例,由投資者按股份制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供水管理單位,接受縣水務局的監督和指導。
(3)由縣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個人或社會法人獨資興建的,主體工程產權屬投資者所有,由投資者負責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供水單位管理,并接受縣水務局的監督和指導。
(4)集中供水工程入村管網部分由本村負責管理。
(5)單村、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會或鎮政府負責運行管理,或采取拍賣經營權、租賃承包、股份制經營等形式進行管理。水窖(水井)等單戶或聯戶工程由農戶自行管理。
第十六條 各類供水工程管理應當接受縣水務局的水質、水價、運營監督。
第十七條 城鄉供水工程應明確管理責任。
城鎮公共供水設施,以總水表結算的,總水表及總水表水源側的供水設施歸供水單位所有,總水表用戶側的供水設施歸用水戶所有;以戶表結算的,總閥門及總閥門水源側的供水設施,歸供水單位所有,總閥門至戶表的供水設施,歸用水戶共有,戶表和戶表用戶側的供水設施歸用水戶所有。
鄉村集中供水設施,戶表水源側的供水設施,歸投資者所有;戶表和戶表用戶側的供水設施歸用水戶所有。
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管理維修。用水戶共有的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城鄉供水工程,使用前應明確國家投資所占比例,建立國有資產臺賬;在所有權和經營權變更前,需報縣水務局批準。
第十九條 城鄉供水管理單位供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壓力和水質標準,保障安全生產供水,依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價標準計量收費,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建立定期報告制度,接受相關部門、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城鄉供水工程管理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集中供水工程必須具備縣政府的特許經營批準,并具備下列條件:有穩定的水源,有符合設計要求的供水設施,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有原水水質和供水水質檢測能力,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合格的從業人員,有保證安全、穩定供水規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城鄉供水工程不能擅自歇業、停業。確需歇業停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告知縣水務局。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
縣水務局應當將特許經營招投標方案征求省水利廳意見后報縣政府批準組織實施,并與中標供水單位簽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已取得供水經營權的供水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縣水務局應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鄉供水堅持合理開發與有效節約相結合,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確保城鄉供水用水安全。在水源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縣政府批準后,可以擴大供水范圍。
第二十三條 在計量管理上,供水單位應抄表到戶;達不到抄表到戶條件的,必須抄表到村。
第二十四條 供水單位在供水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并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取水,不得超規定取水。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編制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六條 城鄉供水工程按照有關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及時進行確權定界,供水管線應分段設置管線標識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動、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開溝挖渠、挖砂取土;打樁、頂進作業;以及其他損壞供水設施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水務局和供水單位要加強對供水工程設施及飲水衛生、飲水安全、節約用水的宣傳和教育,提高用水戶的水商品意識。
第二十八條 供水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水質檢驗、崗位責任、定期維修養護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體系,加強用電、藥劑操作安全、維修養護安全,確保供水工程安全運行。應重視供水工程建設運行資料的積累和保管,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水源保護巡查、水廠運行管理、凈水調蓄設施清洗維護、管網設施運行、機電設備維護、消毒設備使用、水費收繳、技術人員培訓、突發事件應急措施等各項管護制度。加強供水單位的提水、凈水、水質檢驗、管道維修等崗位的工作人員管理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 供水單位應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合同,按合同規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單位應以書面通知或公告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意外造成停水3天以上的,管理單位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戶,并上報縣水務局啟動供水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明確抄表日期,建立抄表臺賬,抄表數必須以書面通知用水戶。用戶在接到水費通知單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交清水費,用水戶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向欠費用水戶送達催款通知單,用水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后30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供水單位對欠費用水戶停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對其他正常交費用水戶的供水。
第三十二條 用戶或者供水單位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產權人必須更換水表,并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申請人承擔檢測費用。
第三十三條 縣水務局對供水單位實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內容包括對水源、取水工程、輸配水工程、水廠、運營管理、安全管理等各個環節建設、運行、管理、維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依據《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和參照《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水質檢測中心負責全縣供水水質檢測。對水質狀況做出統計、分析和評價,根據檢測成果編制檢測報告,定期向有關單位報告。規模以上供水工程應建立水質化驗室,定期對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水質自檢,并向縣水務局報告。每年定期委托有CMA資質的部門進行檢測。同時編制水源水質和突發事件預警方案,嚴防發生水質事件,保證供水水質達標。
對規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每日進行色度、渾濁度、肉眼可見物、臭和味、耗氧量、二氧化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等8項常規指標檢測,每季度對水質進行1次21項指標檢測,每年對水質進行1次全分析檢測。規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實行每年豐水期、枯水期2次21項指標檢測;分散供水工程應有防污設施,并進行消毒處理。檢測結果應詳細記載,及時反饋,每季度匯總上報縣水務局。
第六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
第三十六條 城鄉供水工程水價按照補償成本費用、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的原則確定,可結合市場變化予以調整。
規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供水單位編制供水水價方案,并進行公示,征求意見,報送發改部門審核,縣政府批準后執行;聯村、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水價由村委會商鎮政府確定,并報縣水務局。
第三十七條 城鄉供水工程水價實行成本水價。
水費收入主要用于水資源費、設施運行維修費、水質檢測費、管理人員工資、電費等。實行以表計量收費制度,即基本水費+水表計量結算水費,臨時停水用戶應繳納基本水費。計量水表發生故障的,按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算當期用水量。逐步推行階梯水價。
第三十八條 城鄉供水工程要核算提取工程維修基金,采取從水費中提取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實行??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要設立“水價、水量、水費”公示欄,水價公示欄按每個受益村和社區至少設置一個,公示欄除標明各類水價外還要標明水價政策及監督電話、責任人等。供水單位要加強抄表收費人員的管理,制定嚴格細致的規章制度,防止違紀違規違法事件的發生。
第四十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強制措施要求城鄉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無償供水,特殊情況下先供水后付費的,應提供付費擔保。
第七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城鄉供水工程涉及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鄉供水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水務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水務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將生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與城鄉供水管道連接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2)擅自將自建的供水設施與城鄉供水管道連接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危害城鄉供水設施安全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4)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鄉供水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務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1)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2)在正常供水情況下,供水水壓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
(3)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4)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第四十四條 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務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1)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2)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四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者未按規定對其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縣水務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供水單位或個人,由縣水務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用水戶盜用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補交水費,對單位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擅自拆卸、啟封、圍壓、堆占用于結算水表的,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拆除轉供供水設施;轉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責令改正,補交水費,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5)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責令改正,沒收抽水裝置,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供水單位或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紀律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為縣水務局。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執行, 2025年8月1日廢止。